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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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0 | 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9-08 | 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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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9民终82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11元,由上诉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981民初1815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晋亦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恒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3538788.8 |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晋亦能源有限公司煤炭预付款353.87888万元。被告原平市恒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6元,由原告山西晋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681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恒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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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原平市恒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981民初1815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晋亦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恒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