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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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鄂1022执70号 | 2023-01-09 | (2022)鄂1022民初1324号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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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鄂1022民初13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公安县李军农业技术服务部 | 100000 | 被告L某某和被告公安县李军农业技术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和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依法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L某某和被告公安县李军农业技术服务部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诉讼费汇缴账户收款人:公安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0,开户行:农行荆州分行公安支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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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鄂1022民初132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公安县李军农业技术服务部 |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公安县李军农业技术服务部 |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