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乔愚
915106837175377539
80834万元人民币
-
绵竹市春溢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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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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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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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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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85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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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其他
罚款613000元
613000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06
德环罚〔2020〕21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德环审批﹝2021﹞330号
新标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剑南春大唐国酒生态园(二期)酿酒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项目新建内容涉及到剑南春第三生产区及第二生产区,主要建设内容:(一)近期利用剑南春第三生产区内闲置用地(96.54亩),现有第三生产区南面公司储备土地(342.54亩)、现有第三生产区东南面1.8亩土地进行建设,包括4座机械化酿酒车间(3#、4#、5#、6#酿酒车间),基酒产量24750t/a;新建4座陶坛酒库,基酒储存能力为16000t/a;新建1座不锈钢酒库,基酒储存能力为9000t/a;新建谷壳蒸煮系统及配套的锅炉房,蒸熟谷壳76吨/天,蒸馏出的谷壳用于项目酿酒发酵过程的疏松剂;新建一个50m×20m清水池,用于储存抽出的深井地下水,再由清水泵加压供给至各生产用水点;新建消防中心,用于消防安全监控;新建1栋配电及机修车间,用于第三生产区机电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和制作;由于废水出厂排放标准的改变及剑南春现有废水处理站部分池体老化、部分工段操作效率低等原因,项目对剑南春现有废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并且考虑到企业近远期基酒产能扩建计划,在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4000m3/d的基础上,新增2000m3/d污水处理规模作为预留,使污水处理站总处理规模达到6000m3/d。(二)远期利用第二生产区内闲置空地(57.72亩),建设1栋机械化酿酒车间,基酒产量5250t/a。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基酒3万t/a的能力,新增储酒能力25000t/a。剑南春公司第一、二、三生产区基酒生产规模可达5.72万t/a。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2155万元。项目属于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符合四川省《关于促进白酒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01号),绵竹市行政审批局予以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位于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属于园区重点引进项目,符合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项目环保资金。按环评要求完善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现有厂区“以新带老”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施工场地布设,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施工期废水、噪声、废渣、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污染扰民。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措施,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项目产生的蒸酒底锅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外排冷却水、生产区生活污水等送第三生产区废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最终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DB51/2311-2016)工业园区污水厂排放标准后排入马尾河。项目酿酒过程中产生的发酵黄水回用于底锅蒸馏、养护窖池、综合利用,不得排放。 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和完善防渗处理措施。项目污水排放管线、废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机修车间、酿造车间内窖池的黄水收集坑按照地下水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处理。按照环境监测计划监测地下水,确保地下水环境不受污染。 落实剑南春现有生产区的“以新带老”措施,在厂区内重新铺设新的排污管网,淘汰现有老旧排污管网;强化“雨污分流”,对厂区内雨水管网、污水管网进行优化;优化改造冷却桶,循化利用二厂区洗瓶水,减少用排水量;加强对现有厂区废水的收集和处理,将锅炉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废水、再生废水、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入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各项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原辅料预处理粉尘、粉曲粉尘经布袋除尘后达标排放;直燃式蒸馏甑天然气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谷壳清蒸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蒸糠车间的谷壳清蒸废气经水喷淋处理达标后外排。在污水处理站二期进水区、预处理区、污泥脱水区和一期预处理区及进水区臭气收集后,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达标后外排。 项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项目原料预处理产生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天然气直燃式蒸馏甑燃烧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新建的谷壳清蒸天然气锅炉排放废气除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要求外,氮氧化物排放须低于60mg/m3;恶臭气体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五)根据项目周边敏感目标的位置分布,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噪声治理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并不得扰民。完善各项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丢糟外售饲料厂等其他厂家做原料;若因市场原因导致鲜酒糟长期滞销,则送至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绵竹)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理;或厂区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避免大量酒糟长期堆存带来的异味影响。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各项环保应急设施,建设足够的空置基酒空罐、事故水罐、事故水池,规范设置储罐围堰。加强生产运行过程风险防范管理、各装置及设施间的协调管理,避免和控制风险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七)落实和完善控制无组织排放措施。丢糟及时清理和外运,废水处理站臭气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系统处理,确保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达标。项目以厂区污水处理站边界以外100m、不锈钢酒库外100m、五粮粉碎车间边界以外50m、酿酒车间边界以外50m、陶坛库以外50m、大小麦预处理车间外50米、粉曲车间外5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划分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和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与本项目不相容的项目。 (八)项目实施后,通过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二、三厂区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调整为:SO2:9.473t/a、NOX:74.286t/a;COD:43.047t/a、NH3-N:3.23t/a、总磷:0.5386t/a。项目新增总量指标经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竹环境〔2021〕36号文核实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三、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污。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五、我局委托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和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批复送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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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2099-12-31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
竹行地字第﹝2020﹞003号﹝变更﹞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2-08-16
2024-08-16
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
高51068320230012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3-10-23
2025-10-23
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4
竹行审字﹝2022﹞146号
新标准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制酒母车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同意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
2022-12-12
2024-07-31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
5
高51068320230016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3-06-27
2024-06-27
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38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35号
被告
原告:
刘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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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2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50号
被告
原告:
欧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欧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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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3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73号
被告
原告:
张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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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4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68号
被告
原告:
刘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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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5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44号
被告
原告:
李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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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6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56号
被告
原告:
何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何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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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7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52号
被告
原告:
李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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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8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64号
被告
原告:
毕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毕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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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9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82号
被告
原告:
田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田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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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0
劳动争议
(2022)川0683民初2036号
被告
原告:
李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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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
L某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05-17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请求行政纠纷
L某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01-24
3
裁判文书
请求行政纠纷
L某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01-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请求行政纠纷
L某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10-10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标行政纠纷
Y某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06-20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F某某、Z某某、L某某、K某某、W某某、W某某、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7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C某某、T某某、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C某某、T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15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R某某、Z某某、F某某、Z某某、T某某、L某某、K某某、J某某、W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15

开庭公告 16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京73行初20384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11-20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2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2
4
其他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5
其他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6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8
其他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9
其他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10
其他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