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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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锦执一字第000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29 |
2 | 合同纠纷 | (2014)锦民一初字第00097号 | 被告 | 原告: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被告: 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岳宝林,Z某某 | 52800000 | 一、解除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与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锦银(凌河支行)(2012)年流借字第(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借款本金27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1490万元借款的执行利率为9.975%,本金1000万元借款的执行利率为9%,本金300万元借款的执行利率为7.8%);
三、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对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晨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被告晨光环境工程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编号见附录);
四、被告Y某某、Z某某对上述款项在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对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对2490万元额度内借款本息在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对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80元,由被告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0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天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晨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71880 | 准许原告杭州天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杭州天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07-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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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古民初字第0061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辽宁晨光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Y某某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