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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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辽09民终13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2-02 |
2 | 其他 | (2014)海民二初字第3号 | 原告 | 原告: 阜新华巍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Z某某 | 32659.2 | 被告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华巍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塑钢窗的报酬32659.20元。并自201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送达费66元,合计682元,由被告阜新市房产建设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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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辽0911民初989号 | 被告 | 原告: 阜新矿区房地产多种经营公司 被告: 阜新华巍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