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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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黔8601民初510号 | 被告 | - | 1014800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贵阳市云岩区普陀社区沙河街112号天河公寓二楼房屋(租赁面积2124.53平方米)返还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6日的房屋租金885600元,并从2020年8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房屋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标准: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2月27日,每月租金标准为63000元,从2022年2月28日起,租金每两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四、反诉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原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五、反诉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普陀社区沙河街112号天河公寓一楼厕所维修费用29200元;
六、驳回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414元,减半收取计9207元,由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79元,被告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反诉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复交纳案件受理费920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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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黔8601民初510号 | 被告 | 原告: 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8-11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黔8601民初510号 | 被告 | 原告: 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煜方圆高科技有限公司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