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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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吉0105执2471号 | 2023-10-09 | (2023)吉0105民初1396号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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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30211 | (2024)吉0106执198号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 | 141668 | (2024)吉0102执88号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3 | 135610 | (2024)吉0105执11号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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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105民初1396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宇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L某某 | 1255100 | 一、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长春市宇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3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35,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以本金1,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本金1,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限);二、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长春市宇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长春市宇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5.9元,减半收取计8,047.95元(长春市宇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3-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193民初896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斗胜高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长春斗胜高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17 |
3 | 其他 | (2022)吉0191财保00437号 | 申请人 | - | 1000000 | 一、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05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06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07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32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33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十二路以西良品柏宏·筑福里(A地块)15号楼134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Q某某、L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书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11-07 |
4 | 其他 | (2022)吉0105执保1180号 | 其他 | - | -- | 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 2022-10-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103执180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吉010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183执7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1-2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183民初393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82884 | 被告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煤款82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保全费848元,均由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0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吉0192执恢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1-05-2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吉0192执恢13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到期限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本院不再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12-22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吉0103民初287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3260635.33 | 一、被告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579700.85元及违约金680934.48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5元,由被告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负担16442元,由原告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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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193民初287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鸿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193民初287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鸿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吉0104民初612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193民初3830号 | 被告 | 原告: 如皋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吉0105民初325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吉0103民初287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鸿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
8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邦普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牙克石市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