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玉青
91410782667200537M
1500万元人民币
-
辉县市上八里镇鸭口村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447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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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2
劳动争议
(2014)辉民初字第213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
31972.35
一、被告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4年5月份工资2658.75元,2014年1-4月份职务工资1200元,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8113.60元,并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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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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