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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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447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5-25 |
2 | 劳动争议 | (2014)辉民初字第213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 | 31972.35 | 一、被告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4年5月份工资2658.75元,2014年1-4月份职务工资1200元,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8113.60元,并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乡市太行禽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