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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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蒙A内公许准字〔2017〕032号 | -- | 供水管线连通工程管道穿越G65包茂高速公路K138+500m处 | -- | 2099-12-31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 |
2 | (鄂税)许准字﹝2018﹞第(4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8-08-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 |
3 | 鄂林草许准﹝2023﹞257号 | 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的决定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上报的《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胜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补水工程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的初审意见》(鄂林草东字〔2023〕285号)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胜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补水工程项目,临时占用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海子湾村、东胜区治沙站,东胜区罕台镇撖家塔村草原14.1784公顷(折合212.676亩),非基本草原。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施工期间临时占用草原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23-10-08 | 2025-10-08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
4 | 鄂水发〔2016〕220号 | -- | 2016年5月30日,我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对《鄂尔多斯市东康供水管线连通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基本同意其设计方案。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 |
5 | 东水许决﹝2023﹞15号 | 矿井水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补水 工程 | 东胜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补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3-04-11 | 2099-04-10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 |
6 | 用字第150602202300002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鄂尔多斯市东康供水管线连通二期工程 | 2023-06-06 | 2025-06-06 |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 |
7 | (鄂税)许准字﹝2018﹞第(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该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 2018-08-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8 | 东水审发﹝2023﹞5号 |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再生水综合利用兴盛达调蓄水池及配套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 2023-11-01 | 2099-10-31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 |
9 | 东水许决﹝2023﹞17号 | 东胜区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东胜区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3-04-21 | 2028-04-21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 |
10 | 划拨2023-10号 | 划拨决定书 | 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东康供水管线连通二期工程。二、本宗地的用途:公用设施用地。三、宗地面积:19014.00平方米。四、本宗地坐落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查干布拉格村。 ...更多 | 2023-06-28 | 2024-06-28 |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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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2民终7655号 | 被告 | - | 121321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93元,由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民初3054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天臻钰钢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132230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臻钰钢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132230元及利息(以1213223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臻钰钢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辖终108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