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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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罚款金额为0万元 | -- | -- | 2012-12-31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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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0民终2767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一、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西强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上述应履行义务,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田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上诉人广西强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被上诉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8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上诉人广西强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1.39元,被上诉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0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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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022民初240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强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