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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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781执130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6民终224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781民初1053号 | 原告 | 原告: 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 | 443196.4 | 被告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案涉合同玉米款人民币443196.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以本金1093196.4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793196.4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43196.4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8元,由被告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682民初815号 | 被告 | - | 970000 | 一、驳回原告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750元,由反诉原告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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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781民初1053号 | 原告 | 原告: 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 | 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21-04-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682民初81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家乐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 扶余市永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