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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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08 | 10560 | 浦北县市场监管局 | 2023-12-15 | 浦市监处字202349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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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722民初2098号 | 原告 | 原告: 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 | 523100 | 一、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99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6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3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费用300元及公告送达本判决费用(以公告发票为准),由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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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0722民初2098号 | 原告 | 原告: 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2023-10-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0722民初2098号 | 原告 | 原告: 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庞兴贸易有限公司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2023-10-20 | |
3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3)苏0214民初6410号 | 原告 | 原告: 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
4 | 合同纠纷 | (2022)苏0214民初7597号 | 原告 | 原告: 浦北县双维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2-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