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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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合同未按规定备案;部分剪力墙无端柱、部分于剪力墙垂直相交的纵梁主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罚。 | --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1-09-02 | 吉建管〔2011〕3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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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丙-003 | -- | 直供 | -- | 2099-12-31 |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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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吉0303执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东四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25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东四民初字第12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 4000 | 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20.954.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负担。
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四民申字第44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4-10-27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四民申字第44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