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晓茜
91370283747233080K
5000万元人民币
-
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南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5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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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3-04-12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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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鲁民终1308号
被上诉人
-
491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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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鲁11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撒可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高娜,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阿克苏市鑫万达农资经销部,W某某
50000
一、被告阿克苏市鑫万达农资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5591852号“”、第7014211号“施可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阿克苏市鑫万达农资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670元,由被告阿克苏市鑫万达农资经销部负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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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3
合同纠纷
(2017)苏01执恢3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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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4
合同纠纷
(2016)苏民申350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阳朔花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9-0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鲁02执729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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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6
其他
(2015)鼓商初字第1062-1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丁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41104000
驳回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320元,退还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00元,由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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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7
其他
(2015)宁执字第193-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宁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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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9
8
合同纠纷
(2014)宁商初字第10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丁磊,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000
一、被告H某某、D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0万元自2013年12月25日起、2000万元自2014年1月5日起、1亿元自2014年3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H某某、D某某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H某某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7310元,由被告H某某、D某某、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31010元(原告青岛龙力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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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D某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H某某、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D某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0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08-19
4
裁判文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H某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17
5
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H某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7-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鲁民终1308号
被上诉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14
2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9)鲁11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日照撒可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鑫万达农资经销部,W某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0
3
合同纠纷
(2015)鼓商初字第01062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D某某,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11-20
4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4)宁商初字第0010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D某某,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0
5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4)宁商初字第0010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D某某,H某某,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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