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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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晋0121民初154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清徐县信和建材商行 | 300000 | 清徐县信和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H某某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清徐县信和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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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0)晋0121民初154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清徐县信和建材商行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