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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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民初1479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民丰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6000 | 一、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民丰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6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厦门民丰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厦门民丰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