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3-09 | 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83863 | (2023)青0102执3910号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2-21 |
2 | 92500 | (2023)川0104执13644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青0102民初5596号 | 被告 | 原告: 青海合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宝峰 | 83017.4 | 一、被告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青海合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80076.80元,并支付原告青海合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2440.6元,2023年8月31日起至货款退清之日止以实际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合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500元、保全费846元。
三、被告孙宝峰对被告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宝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1423民初2605号 | 被告 | 原告: 德州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 | 庆云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川0104民初16201号 | 被告 | 原告: 牡丹江市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景怡荣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