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阮国华
913605007788273240
1018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新余市抱石公园左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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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赣0521执保20号
被申请人
-
510720.59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分宜县广场绿化工程工程款510720.59元。 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74元,由申请人H某某、T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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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2
合同纠纷
(2017)赣0521民初4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T某某
被告:
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640400
准许原告H某某、T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4元,减半收取计5102元,由原告欧H某某、T某某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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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521执17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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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分民三初字第00369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XX忠
1050000
一、被告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5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1元,被告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X某某承担7166元,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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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分民三初字第00369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勇忠
1050000
一、被告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5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1元,被告分宜县好运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W某某承担7166元,原告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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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6
其他
(2016)赣0521财保3号
被申请人
-
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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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8)赣0521民初20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H某某
被告:
Z某某,R某某,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2018-03-2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赣0521民初4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H某某
被告:
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2017-09-22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世华圆融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抱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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