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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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20801 | (2024)粤1973执1041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4-01-1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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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971民初1610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 被告: 东莞市旭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 | 685707.46 | 一、被告东莞市旭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0915.81元、利息84791.65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3月17日,罚息64456.81元、复利11257.88元,后续罚息及复利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7.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负担288.56元,由被告东莞市旭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负担5358.83元,上述被告东莞市旭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应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东莞市旭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