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昌道
913509247463783095
1000万元人民币
-
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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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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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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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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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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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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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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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50924202404100101
新标准
年产220吨精制茶生产线扩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同意
2024-04-10
2099-12-31
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建字第350924202300009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规规划许可证
办理年产220吨精制茶生产线扩建项目的许可证
2023-08-28
2025-08-27
寿宁县自然资源局
3
91350924746378309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设立、变更登记
2023-09-11
2038-01-14
福建省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SC11435092400072
新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
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绿茶﹝其他﹞,红茶﹝其他﹞,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乌龙茶﹝铁观音茶,其他﹞,花茶﹝茉莉花茶﹞,黑茶﹝其他﹞,袋泡茶﹝其他﹞,加料调味茶,紧压调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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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2026-01-24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京02民终593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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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1670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17401.67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3732.5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2019年11月16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5379.3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2019年11月16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944.83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45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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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3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4712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0572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H某某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337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H某某解除补偿72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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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4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2398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0400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4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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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5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2008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0000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000元; 三、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为被告W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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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1民初261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北京卓力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诉处理
2019-02-13
7
劳动争议
(2018)京0102民初4054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北京御茶国饮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富朕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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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8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10007号
上诉人
-
4952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32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32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3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52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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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9
劳动争议
(2017)京0102民初232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34188.82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的工资23 37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903.18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2016年和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10.64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元(已交纳),被告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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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236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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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W某某,原审寿宁县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0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24民初862号
被告
被告:
Y某某,W某某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23-10-30
3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Y某某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23-10-2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24民初86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23-10-2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24民初862号
被告
被告:
W某某,Y某某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2)京02民终5930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25
7
劳动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1670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1670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20
9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13
10
劳动争议
(2019)京0102民初4712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天禧御茶园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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