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周远建
91210181096122394K
400万元人民币
-
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九街18甲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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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辽0105执7号
2018-01-02
(2017)辽0105民初6731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粤0606执2623号
2017-02-27
(2016)粤0606民初18671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辽0105执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辽0105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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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3民终3869号
上诉人
-
2870000
准许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00元,减半收取14880.00元,由上诉人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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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3
合同纠纷
(2018)辽0181民初606号
被告
原告:
辽宁龙腾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004000
一、解除原告辽宁龙腾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新民市,建筑面积10080平方米的轻钢彩板结构厂房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辽宁龙腾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租金1000000元。 三、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坐落于新民市,建筑面积10080平方米的轻钢彩板结构厂房(除原告方申请查封的存放在该厂房内的产品)腾退返还给原告辽宁龙腾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腾退返还厂房,自2018年11月20日起每多占用一日被告给付原告厂房占用费4000元。 四、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9514元,减半收取14757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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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0391民初10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周远建,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70000
一、被告Z某某欠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借款本金共计2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3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0元。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包括2000000元本金及400000元利息)、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5272元,由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负担769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03元;鉴定费19000元,由原告L某某、G某某、C某某和被告Z某某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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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5
劳动争议
(2017)辽0181民初5605号
被告
原告:
付金
被告:
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付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付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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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606执26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粤0606执2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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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3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0-23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辽0181民初135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22715.25
一、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C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600.00元; 二、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0.00元[(3,000.00元/月*6个月)-5,000.00元]; 三、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18.75元(2,668.75元/月*9个月); 四、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71.50元(4,563.50元月/*9个月); 五、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25.00元(2,668.75元/月*12个月); 六、驳回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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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0391民初10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周远建,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6000000
一、冻结被告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 二、如被告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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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10
其他
(2016)粤0606民初18671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28000
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8000元为本金,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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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沈阳龙山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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