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0年9月0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负责人是王树祥。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该企业涉嫌电炉炉渣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造成扬尘 ...更多 | 处罚款壹万元整 | 10000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 2020-09-24 | 沧孟环罚〔2020〕-081号 | |
2 | 2019年08月05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对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负责人是王树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涉嫌电炉炉渣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造成扬尘 ...更多 | 处罚款叁万元整 | 30000 | 孟村县环境保护局 | 2019-08-21 | 沧孟环罚〔2019〕14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冀0930民初156号 | 原告 | 原告: 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梓林贸易有限公司,王某 | 1200618 | 一、被告山东梓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97649元及利息,利息以5976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梓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全费、保函费5320元;
三、驳回原告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被告山东梓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9民终1440号 | 被上诉人 | 被告: W某某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9民终1440号 | 被上诉人 | 被告: W某某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930民初156号 | 原告 | 原告: 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梓林贸易有限公司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