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杨宇
9122088275361043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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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南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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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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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1

法院公告 20

开庭公告 51

裁判文书 9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吉08执135号之三
申请人
-
--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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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2
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63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306734.16
一、解除2016年11月16日Z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借款本金306734.16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对位于大安市东兴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吉(2016)大安市不动产权证第0XXXX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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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3
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执1623号
申请人
-
--
该案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4
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235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172650
一、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贷款本金172650元(截止至2021年7月8日)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21年7月9日起以后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相应的予以扣除。 二、L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 三、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对L某某单独所有的吉林省大安市临江街3-17-392-3-501住宅房屋(明珠花园小区一期16号楼三单元501室,建筑面积127.88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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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5
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执88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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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6
合同纠纷
(2020)吉0882民初264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126724.09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6724.0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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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7
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执202号
申请人
-
--
该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1-02-09
8
合同纠纷
(2020)吉0882民初242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L某某
40964.25
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借款40964.2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约定的时间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及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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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9
合同纠纷
(2020)吉0882民初212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X某某
76055.19
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055.19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其中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共计28828.48元,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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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0
合同纠纷
(2020)吉0882民初19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D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552167.31
一、解除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W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的润松尊邸房屋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解除W某某、D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三、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返还购房首期付款40198元,并按此款的0.5%支付违约金200.99元。 四、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D某某赔偿其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偿还的借款本息计27501元,向W某某赔偿其已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087.25元、房屋买卖契税9539.42元。 五、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W某某、D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470640.65元及利息;自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清此笔借款本息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将案涉房屋上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涤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吉林省润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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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法院公告 2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L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9-06-30
2
司法鉴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X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8-07-04
3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8-07-03
4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14
5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13
6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8-04-12
7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7-12-21
8
执行文书
民事判决书
Z某某、L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7-12-10
9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X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7-08-2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L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17-05-07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882民初486号
被告
原告:
大安市经济运行服务中心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2024)吉0882民初486号
被告
原告:
大安市经济运行服务中心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4-03-2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882民初363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882民初363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63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2-01-14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Z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2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62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邹亚兰张永海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21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63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1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L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15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63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被告:
C某某
大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