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游四国
91441303MA4W807F4U
100万元人民币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荣华新村二期B型103房地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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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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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欠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2024-01-17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10-15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03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游某1
361100
一、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11600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每月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5400元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每月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47100元(未付货款157000元的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二、被告Y某某1对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Y某某1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3-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03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0-02-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