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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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欠税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 2024-01-17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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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10-15 |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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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303民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游某1 | 361100 | 一、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11600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每月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5400元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每月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47100元(未付货款157000元的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二、被告Y某某1对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Y某某1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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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303民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市汇龙丽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惠州市辉世实业有限公司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