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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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681民初9924号 | 原告 | 原告: 诸暨市海宸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鼎生针织有限公司,徐百忠 | 311961 | 一、被告绍兴鼎生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海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196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被告绍兴鼎生针织有限公司、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