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冀0283民初136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迁安市宏达鑫龙磁选厂,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M某某,C某某 | 2000000 | 一、被告迁安市宏达鑫龙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65‰计算。)
二、被告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M某某、C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迁安市宏达鑫龙磁选厂、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M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安民初字第563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90 | 被告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砖款179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迁安市海特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