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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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2日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显示颗粒物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023年4月6日异常断电后,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累计流量不增反减,你公司在前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更多 | 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2日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显示颗粒物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023年4月6日异常断电后,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累计流量不增反减,你公司在前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编号:MZ202342-1)、调查询问笔录(编号:MZ202342-2,MZ202342-3)、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线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平台数据(2023年2月18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硫酸尾气在线数据异常后未及时报备的情况说明、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表及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支撑资料、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过2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认定主观故意,整改措施已落实,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73400.00元(大写:柒万叁仟肆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401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地址:绵竹市城东新区盐城路,联系电话:0838-621188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000 |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4-01 | 德绵环罚决20244号 | |
2 |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2月以来,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2日因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使用的红外线式监测仪探头遇见排放口水蒸气出现数据误判,显示颗粒物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2023年3月1日自动监测设备的氧气传感器损坏,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维单位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备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稳定,导致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3、因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无人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8日在线设备显示故障,未对故障情况进行排除或修理。4、硫酸废气排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反吹管损坏,导致2023年9月15日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综上,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述行为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更多 |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自2023年2月以来,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2日因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使用的红外线式监测仪探头遇见排放口水蒸气出现数据误判,显示颗粒物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2、2023年3月1日自动监测设备的氧气传感器损坏,你公司运维单位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备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稳定,导致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在线数据超标;3、因你公司停产,无人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8日在线设备显示故障,未对故障情况进行排除或修理。4、硫酸废气排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反吹管损坏,导致2023年9月15日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综上,你公司前述行为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编号:MZ202336-1,MZ202336-3)、调查询问笔录(编号:MZ202336-2,MZ202336-4)、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5日和2023年9月16日)、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历史数据(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8日、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6日)、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成都和致联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和致联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线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平台数据(2023年2月18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9日)、四川中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SJC〔环〕202309089号)、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编号:91510683752332788U001R)、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3〕1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受到过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认定主观故意,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6700.00元(大写:玖万陆仟柒佰元整)。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401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地址:绵竹市城东新区盐城路,联系电话:0838-621188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96700 |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2-20 | 德绵环罚决202318号 | |
3 |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在硫酸尾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处于断续生产状态,但一直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更多 |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在硫酸尾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处于断续生产状态,但一直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编号:MZ202213-1)、调查询问笔录(编号:MZ202213-2)、2022年6月20日现场照片、成都和致联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情况说明、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和致联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销售运维服务合同、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硫酸车间干吸岗位原始记录表、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510683752332788U001R)、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硫酸尾气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2〕2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认定主观过失,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0700.00元(大写:捌万零柒佰元整)。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401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地址:绵竹市城东新区盐城路,联系电话:0838-6211883),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营业部,账号:20111000001893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80700 |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9-23 | 德绵环罚决〔2022〕26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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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9641 | (2024)川0683执恢259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 | 453789 | (2024)川0683执恢256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3 | 4037519 | (2024)川0683执恢258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4 | 302886 | (2024)川0683执恢255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5 | 575332 | (2024)川0683执恢260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6 | 59030 | (2024)川0683执恢257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4-05-2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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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31川E80001﹝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蒸汽管道 | 2022-10-11 | 2099-12-31 |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川)市监许准字﹝2022﹞003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硫酸:(1)工业硫酸 | 2022-01-26 | 2027-04-26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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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683执85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申请执行人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25 |
2 | 其他 | (2022)川0683执858号 | 被执行人 | - | 860201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201.00元(未含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8-16 |
3 | 其他 | (2021)川0683执异64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本院(2021)川0683执843号《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10-13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460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谢坪,H某某,P某某 | 38120 | 准许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6.5元,由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6-05 |
5 | 合同纠纷 | (2019)川0683执2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683执14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 |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X某某、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1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683执14号之五 | 被执行人 | - | 1178000 | 一、将被执行人X某某(曾用名:X某某)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紫来桥街203B-4的房产(监证0039807)作价6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P某某抵偿借款本金558000.00元。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P某某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P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申请执行人P某某自行承担 ...更多 | 2020-02-24 |
8 | 其他 | (2019)川0683行审14号 | 被执行人 | - | 369051.1 | 准予强制执行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竹自然资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即对被执行人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369051.10元 ...更多 | 2019-11-22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683执14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2444577.84 | 一、将被执行人X某某(曾用名:X某某)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红郊社区榆亚路508号三亚南国奥林匹克花园A栋1208房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3)字第07XXX号]作价22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P某某抵偿借款本金244577.84元。上述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P某某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P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申请执行人P某某自行承担 ...更多 | 2019-11-12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683执14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X某某(曾用名:X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中街66号南阳锦城36栋1单元501号房产(业务件号:权025671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C某某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C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C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C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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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296号 | 被告 | 原告: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H某某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11-05 | |
2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9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11-01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091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X某某,H某某,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9-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68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9-28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540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8-20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诚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8-09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1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8-07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096号 | 被告 | 原告: 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7-27 | |
9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181号 | 被告 | 原告: 绵竹玉泉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7-19 | |
10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川0683民初1116号 | 被告 | 原告: 绵竹市永元机械厂 被告: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18-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