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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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1973民初18727号 | 被告 | 原告: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 被告: 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横沥分店,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 | 2500 | 一、被告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横沥分店、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元;
二、驳回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横沥分店、东莞市杨裕兴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