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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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1971执保10601号 | 其他 | - | -- | -- | 2023-01-29 |
2 | -- | (2022)粤1971民初470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富凯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峰木业有限公司,张金春 | 40556 | 限被告东莞市金峰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凯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金春对被告东莞市金峰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23.71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874.08元、(2021)粤1971财保1700号保全费449.63元,由被告东莞市金峰木业有限公司、张金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6 |
3 | 其他 | (2021)粤1971执保15789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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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971民初470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富凯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峰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