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通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胡启蓉
91511681MA67QP7E3Q
1002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广华大道工业新城领创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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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1603执942号
申请人
-
1145571
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1145571.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856元为限。 二、被执行人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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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681执恢147号
申请人
-
1250000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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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681执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1)川168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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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681执37号
申请人
-
600000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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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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