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宋志萍
9115010258881677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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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3单元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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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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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内0103民初1770号
原告
原告: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被告:
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2430
被告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广告费71100元及违约金21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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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广告合同纠纷
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7-11-2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告合同纠纷
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7-08-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被告:
内蒙古元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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