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周永芬
91130582MA07NDQW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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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华沙大酒店南侧底商1-2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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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再4号
原告
-
1045444.44
一、维持本院(2018)冀058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二、变更本院(2018)冀058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内容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沙河市经济开发区329省道东侧面积为23663.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沙土国用(2016)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14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L某某、W某某、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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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2
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80号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被告:
智慧
20841.87
被告智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本金、利息共计21117.76元,并以本金20841.8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智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45开户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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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3
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80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智慧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者证券共计人民币2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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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4
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79号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被告:
W某某
8686.75
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本金、利息共计8770.64元,并以本金8686.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元(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45开户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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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5
合同纠纷
(2019)冀0582执394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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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6
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79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W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者证券共计人民币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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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7
其他
(2018)冀0582民初3154号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被告:
吕波,W某某,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
2606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2606000元,并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用款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及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沙河市经济开发区,证件号沙土国用(2016)第××号,其中宗地面积23663.4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沙土国用(2016)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被告W某某、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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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8
合同纠纷
(2018)冀0582执保216号
其他
-
--
--
2018-11-20
9
其他
(2018)冀0582财保83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市经济开发区329省道东侧、高村东北,证号为:沙土国用(2016)第01000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位于东侧汇通新天地7#住宅楼3-1102号房产,房产产权证号为:沙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名下位于沙河市京广路中段西侧28号,阳光人家小区3幢2单元1101号房产及南车库9号车库。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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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582财保30号
申请人
-
22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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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再4号
其他
-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8-13
2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8-13
3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被告:
Z某某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5-26
4
信用卡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79号
其他
-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5-26
5
信用卡纠纷
(2020)冀0582民初580号
其他
-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5-26
6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被告:
W某某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5-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