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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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5民初457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朋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飞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1064567.34 | 一、被告南京飞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朋强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064567.34元以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以106456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朋强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1元,由被告南京飞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如本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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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5民初457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朋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飞天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