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戴其龙
913410215888536013
58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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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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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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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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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4.5
145000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5
皖黄环歙罚20239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皖1021刑初243号
被告
-
100000
一、被告单位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D某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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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222号
被告
-
52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12元,由上诉人重庆财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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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86号
原告
原告:
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世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78880
驳回原告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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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3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华世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财瑞机械有限公司,黄山起之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益林,T某某
529730.06
一、被告重庆财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世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21346.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21346.0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华世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6元、财产保全费3878元,合计诉讼费用8384元,由被告重庆财瑞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财瑞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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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法院公告 1

-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虚开发票罪
(2019)皖1021刑初243号
被告
-
歙县人民法院
2019-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