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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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吉0702民初4428号 | 原告 | 原告: 松原市华北车厢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S某某,G某某 | 916200 | 驳回原告松原市华北车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