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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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83民初第12796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鑫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169467.47 | 被告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鑫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69467.4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