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4 |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1-29 |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5)涪民初字第06080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中皖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泰金城项目部 | 204538 | 一、被告四川省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中皖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53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2015年8月9日前的违约金为12720;2、2015年8月10日后的违约金,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该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中皖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四川省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50元,原告绵阳中皖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15)涪民初字第06080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中皖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