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5-18 | 新吐交罚简〔2022〕0267号 | |
2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5-10 | 新吐交罚简〔2022〕0242号 | |
3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罚款500元 | 5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29 | 新吐交罚简〔2022〕0138号 | |
4 |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23 | 新吐交罚简〔2022〕0130号 | |
5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罚款500元 | 5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22 | 新吐交罚简〔2022〕0128号 | |
6 |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21 | 新吐交罚简〔2022〕0124号 | |
7 |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16 | 新吐交罚简〔2022〕0113号 | |
8 |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16 | 新吐交罚简〔2022〕0111号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1000元 | 1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3-04 | 新吐交罚〔2022〕0100号 | |
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19条第1款 | 罚款2000元 | 2000 |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2-18 | 新吐交罚〔2022〕0077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246331 | (2024)新2101执271号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新2101执44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30 |
2 | 其他 | (2016)最高法民申360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新疆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12-27 |
3 | 其他 | (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7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朱小玲,Z某某,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风光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598321.17 | 一、原告G某某的实际损失为医药费24326.43元、护理费62479元(2人)、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30天×40元/天)、营养费2040元、交通费15587.50元、住宿费12908元、快递费62元、伤残赔偿金151718.24元(18964.78元/年×40%×20年)、鉴定费297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301291.17元。
二、被告Z某某对原酒泉神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的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出资比例90%以出资额27万元为限对原告G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对原酒泉神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的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出资比例10%以出资额3万元为限对原告G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兰州风光旅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原酒泉神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酒泉神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对被告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第一项赔偿费用,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Z某某、Z某某、兰州风光旅行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兰州风光旅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新21民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3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21民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5 | |
3 | 合同纠纷 | (2021)新2101民初734号 | 被告 | 原告: 肖格来提·木特力甫 被告: 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帕提古丽·买买提 | 高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
4 | 合同纠纷 | (2021)新2101民初734号 | 被告 | 原告: 肖格来提·木特力甫 被告: 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帕提古丽·买买提 | 高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艾孜孜·艾依塔木,M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2016-09-21 | |
6 | 旅游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吐鲁番顺达快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