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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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从黑龙江金健天正粮食有限公司购进“金健”牌东北贡米200袋(5KG/袋),生产日期:20220525检121合格SZ。保质期:12个月。其中132袋按原有生产日期销售。2022年12月初,为便于销售,当事人将剩余68袋的生产日期擦拭后,用打码机重新虚假标注为“2022年/12/25检121合格BZ”和“20221216检121合格SZ”后进行销售,将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2/25检121合格BZ”的28袋,于2023年1月2日以46.6元/袋销售给天水市金都商城有限公司4袋,2023年1月6日销售给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20袋、销售给天水市金都商城有限公司4袋;将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1216检121合格SZ”的40袋米在店内以50元/袋零售39袋,剩余1袋。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从金健粮食有限公司购进“金健”牌东北贡米顶佳泰香米180袋(规格:10KG/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0717的90袋,生产日期为20220721的90袋,保质期12个月,两批次大米以原生产日期共销售170袋。2022年10月底,当事人将剩余10袋大米的生产日期擦拭后,用打码机重新虚假标注为“20221006检107合格CD”,在店内以110元/袋零售给顾客9袋,剩余1袋。上述涉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4404.8元,违法所得共计4244.8元。 ...更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手动打码机1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金健”牌东北贡米1袋(5KG/袋)、顶佳泰香米各1袋(10KG/袋);2.没收违法所得4244.8元;3.罚款65000元。 ...更多 | 65000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12 | 天市监罚20235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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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503675910280D | 营业执照 | 粮油、农副产品的收购、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品的展览、展示服务(国家禁止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8-06-24 | 2028-06-23 |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天市税)许准字〔2018〕第(47)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 | 原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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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0503民初1766号 | 其他 | 原告: 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何某 | 12903 | 准许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4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450元,由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诉讼费8003元,退还5553元 ...更多 | 2023-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