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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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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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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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426执316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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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2
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26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711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用等共计19556.6元;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911元; 三、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律师服务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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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3
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91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45283
一、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9726元、物业服务费用389元,计10115元;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726元、物业服务费用389元,计10115元; 三、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3元; 四、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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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4
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90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9661.4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尤溪县的房屋腾空返还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计14051.20元; 三、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腾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166.40元的标准计算)、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194.40元的标准计算); 四、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10.20元; 五、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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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5
合同纠纷
(2018)闽0426执70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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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6
合同纠纷
(2018)闽0426执11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8)闽0426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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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7
合同纠纷
(2018)闽0426民初2975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尤溪县铭凯贸易有限公司,魏太滨
--
本案按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8-10-31
8
合同纠纷
(2017)闽0426民初2209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73889.72
一、解除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2012年2月6日签订的《闽中茶城店面租赁协议书》; 二、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80号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3号楼壹层103店面腾空,返还给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三、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60,063.36元、公共物业费1503.66元、电费269.1元、水费41.6元,合计61,877.22元; 四、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012元; 五、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店面租金(每季度11,138.4元),保洁保安等公共费用(每季度278.46元)、水费和电费(以实际支出为准)标准计算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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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9
其他
(2017)闽0426执93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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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10
其他
(2017)闽0426执2号之二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城西新村安洲岭118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20××11)。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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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H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6-11-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H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6-07-21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闽0426民初1691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1-08-25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91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90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闽0426民初526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闽0426民初2209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11-07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闽0426民初1878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09-15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闽0426民初1879号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09-13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6-12-02
9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尤溪县闽中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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