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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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12民初7302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鑫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20元,财产保全费4740元,合计10860元,由原告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9-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12民初730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843908 |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鑫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9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12民初7302号 | 申请人 | - | 843908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鑫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9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18 |
4 | 合同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7312号 | 被告 | 原告: 长沙特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长沙特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特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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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12民初730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鑫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