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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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6民初333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 | 682077.6 | 一、被告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货款341,038.8元;二、被告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以341,0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346元,由被告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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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6民初333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楚砼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322民初126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信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特芳迪商贸有限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2-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