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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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200元。" | 200 |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11-17 | 通市监罚〔2016〕089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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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19)苏0611刑初20号 | 被告 | - | 115000 | 被告单位南通胜超钢绳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G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更多 | 2019-05-22 |
2 | 其他 | (2014)泰执字第8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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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环境罪 | (2019)苏0611刑初20号 | 被告 | 被告: 南通胜超钢绳有限公司,G某某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