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黎根旺
91441900737599388G
1000万
-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下车岗聚龙创业街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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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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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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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其他
行政处罚4000元
4000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横沥税务分局
2021-04-20
东税横沥罚〔2021〕121号
2
违法代码:4033,税款所属期2015-11-01至2021-02-28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19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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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2000元
200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古镇税务分局
2021-03-22
中山古镇税罚〔2021〕45号
3
2017年3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擅自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接入楼顶水喷淋池后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现场楼顶水喷淋池没有开启水喷淋,水喷淋池与活性炭吸附塔之间的管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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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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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04-17
东环罚字〔2017〕1275号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1民初3310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9395.1
一、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3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939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30元,由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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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
--
(2023)粤01破申377号
申请人
-
--
受理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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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3
其他
(2021)粤2072执1513号
其他
-
--
--
2021-05-25
4
合同纠纷
(2019)粤2072民初4885号之二
申请人
-
4000000
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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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5
合同纠纷
(2020)粤20民终2798号
上诉人
-
4228304.21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28304.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8181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以26220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24415.2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610元(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6327元,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20元(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1610元),由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0420元,由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900元(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79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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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6
合同纠纷
(2019)粤2072民初488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3082796.3
一、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9796.3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27元,由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3010元,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217元(该费用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鉴定费用33000元,由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该部分费用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向鉴定机构缴纳,由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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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7
合同纠纷
(2019)粤2072民初488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3110711.85
一、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0711.85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610元,由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6644元,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966元(该费用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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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8
合同纠纷
(2019)粤19民终8835号
上诉人
-
2505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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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1973民初547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
377015.63
一、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77015.63元; 二、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21033.09元的违约金应自2016年7月25日开始计算,以321033.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偿清之日止,该部分违约金以不超过321033.09元为限;55982.54元的违约金应自2017年7月25日开始计算,以55982.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偿清之日止,该部分违约金以不超过55982.54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5元,由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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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9)粤19民辖终2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19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H某某、F某某
东方市人民法院
2023-10-29
3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4
4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5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D某某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D某某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015-12-06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1602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2
--
(2024)粤2071民初16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华利高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1-05
3
--
(2023)粤2071民初3310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2-12
4
--
(2023)粤2071民初3310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乡镇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2-12
5
申请破产清算
(2023)粤01破270号
申请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9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粤0783民初408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3-08-22
7
申请破产清算
(2023)粤01破申377号
申请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7
8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琼9028民初196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391民初451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0-11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粤20民终3041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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