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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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0105民初1424号 | 原告 | 原告: 赵义民,W某某,兰州惠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4354.5 | 一、被告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兰州惠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14354.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兰州惠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已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Z某某、W某某、兰州惠民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510元,由被告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负担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更多 | 2020-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