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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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桂0304民初538号 | 被告 |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科盟计算机商贸有限公司,蒋水,D某某,S某某,H某某,L某某,广西丰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廖喜林,Z某某 | 2610313.64 | 一、被告广西科盟计算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1.031364万元;
二、被告广西科盟计算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按本金261.031364万元,合同约定标准利率1.5倍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J某某、D某某、S某某、H某某、L某某、广西丰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科盟计算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1元(原告已预交),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8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