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李华
91511300X213200114
--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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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087

法院公告 18

开庭公告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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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08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1381民初45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188517.01
被告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赔偿款188517.01元及原审案件受理费5893元,合计194410.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64元,由被告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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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2
--
(2023)黑0231执437号之四
申请人
-
--
中止(2022)黑023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中止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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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3
--
(2023)鄂0881民初181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J某某保险金共计1005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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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新2301民初11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X某某,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
准许S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Z某某、被告X某某负担,退付原告S某某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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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陕0726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Y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895935.98
一、原告G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9960.28元(含后期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元、营养费2700元,医疗费项下计74980.28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2780元、残疾赔偿金1697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89982.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已支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8000元;剩余91982.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0%即45991.1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G某某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G某某、被告Y某某各负担503.75元。(上列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共应赔偿243991.14元,除已支付18000元,实际还应支付225991.14元;被告Y某某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03.75元,扣减其已给付1500元,应返还被告Y某某996.25元;原告实际领取赔偿款224994.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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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川1922民初9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47292.7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Y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3740.98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还应支付30740.98元;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Y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551.77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支付1551.77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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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7
--
(2023)陕0728民初152号
被告
原告:
符某某
被告:
李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南充富盛运业有限公司
583882.52
一、原告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03621.89元、误工费52661.25元、护理费25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40元、营养费7200元、交通费939元、住宿费1163.71元、二次手术治疗费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71.74元、残疾赔偿金254586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581623.5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98000元(已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78730.2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4893.3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符某某受偿保险理赔款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某甲垫付的医疗费5258.93元;三、驳回原告符某某对被告李某甲、南充富盛运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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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8
--
(2023)渝0240民初14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Y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02元,减半收取计490.51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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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黑0231民初173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
5385.5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T某某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T某某3,3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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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渝0237民初311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
准许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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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法院公告 1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Z某某
澧县人民法院
2024-05-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Y某某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3
地方法院公告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W某某、Y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4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C某某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3-01-0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C某某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6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Y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2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Y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1-06-1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H某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3-14
9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Z某某、W某某、上海乐派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10
送达公告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Z某某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2019-08-26

开庭公告 189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302民初503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被告:
喜相逢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Y某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07-02
2
--
(2024)湘0723民初104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澧县人民法院
2024-07-02
3
--
(2024)川1302民初503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被告:
喜相逢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Y某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07-02
4
--
(2024)渝0101民初71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南充美达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5
--
(2024)渝0101民初71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南充美达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6
--
(2024)渝0101民初71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南充美达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7
--
(2024)川1302民初51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D某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8
--
(2024)川1302民初51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D某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9
--
(2024)川01民终1194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被告:
H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21
10
--
(2024)川1304民初236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
被告:
T某某,渠县金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仪陇县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充市顺欣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J某某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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