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江丽英
9135092573953107XU
5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七步镇桐岔村梨坪6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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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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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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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小车间内制芯机废气收集设施(排风扇)未运行,车间未完全密闭,制芯机废气无组织逸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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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整
25786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2023-12-19
闽宁环罚〔2023〕213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9民终28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6元,由盛源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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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2
合同纠纷
(2021)闽0925民初753号
原告
原告:
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
428716.4
一、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9978.4元。 二、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粘土砂项目设备明细及报价》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21341元。 四、被告L某某对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五日起向原告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97元、律师费25000元。 六、驳回原告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9元,原告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7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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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安执行字第455号
申请人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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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3)闽0925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宁县兆盛铸造有限公司
周宁县人民法院
2023-11-03
2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周宁县凯迪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盛源祥铸造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
周宁县人民法院
2021-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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