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翔
91330102MA7MGTHK8F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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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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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4月11日办出营业执照,同年8月1日办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2)后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99号持续经营,主要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医疗服务。当事人2022年8月1日通过签订代运营合同,委托第三方运营人李福生在新浪微博运营“整形医生徐利刚”、“微整医生李俊霞”、“隆鼻医生张龙”三个微博号。2022年8月开始在微博发布患者治疗前后的对比图,用于招揽顾客到该院进行医疗美容。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对微博内容自行删除。代运营方收取的费用为每月800元。发布违法广告期间当事人共计支付广告费6400元。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商城”(点击跳转后显示为杭州艺星星粉官方商城)上为推销其[★韩国进口除皱]单部位除皱重塑眼周/面部年轻化、[★国产瘦脸]100UNBS注射手法避免凹陷专业注射·无隐形消费、[★美国进口全面部除皱]、[★韩国进口除皱]50U上述四个医疗项目,在点击后的详情页宣传进口除皱的四大优势,其中文字宣传为“不易产生过敏,采用从健康人体血液中提取的血清蛋白,不易产生过敏;面部表情更自然,进口除皱弥散度小,成分温和,注射后表情更自然;效果长达4-6个月,保妥适分子量大小900KDa,浓度更高,效果更佳,维持时间更久;除皱更安全,进口除皱纯化的蛋白质,多年来被临床广泛应用。”上述四条广告发布于2023年4月1日,当事人于5月20日自行删除。保妥适是A型肉毒毒素的商品名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与代运营人李福生签订代运营合同,由代运营人负责微信小程序“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商城”(点击跳转后显示为杭州艺星星粉官方商城)上发布广告,费用为每月1200元,发布违法广告期间当事人共计支付广告费2400元。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杭州艺星官方商城”上为推销其【注射除皱瘦脸】美国进口-1次点卡、【注射除皱瘦脸】美国进口-3次点卡、【注射除皱瘦脸】美国进口-6次点卡、【注射除皱瘦脸】美国进口-10次点卡、【注射除皱瘦脸】美国进口-20次点卡上述五个医疗项目,在上述商品的图片上分别标有“BOTOX点卡1点”、“BOTOX点卡3点”、“BOTOX点卡6点”、“BOTOX点卡10点”、“BOTOX点卡20点”的字样。上述五条广告发布于2023年7月1日,当事人于8月4日自行删除。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与代运营人李福生签订代运营合同,由代运营人负责微信小程序店铺(分别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商城”和“杭州艺星官方商城”)上发布广告,费用为每月1200元,发布违法广告期间当事人共计支付广告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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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45000元。
45000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杭上市监处罚〔2023〕635号
2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二十七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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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0-11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0号
3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聂磊作为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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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管人员聂磊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处罚
6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9-26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1号
4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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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9-26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9号
5
当事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的半肋软骨鼻综合项目页面上发布有:艺星自体软骨仿生隆鼻,取第6根或者第7根肋骨,取出长度约4cm,切口2cm左右;杭州艺星术后效果分享,手术方案:假体垫高山根+鼻小柱延长+鼻翼缩小+肋软骨垫鼻尖;选技术效果好才是好,01.隐蔽02.自然等内容。在F*********o全模式+(黄金射频嗨体水光)2选1+1千元红包-新氧美容整形的项目页面发布有4步瞬间逆转,还你青春靓丽,口内快速收紧,内外联合,双重收紧等内容。在新氧平台腰腹/大腿环吸项目的页面上有:术后不易反弹;快乐吸脂;微创舒适切口又少又小,舒适感好,光滑平整脂肪平衡器分层处理,即刻塑形深层抽吸脂肪,浅层塑造轮廓,快速恢复减少损伤,5G超模线吸脂。温和精细1470NM波长温和打断脂肪细胞间链接,可精细至2MM层修脂肪厚度。皮肤塑形独特环形出技术,SDL四维立体全层收紧肌肤。活脂移植LIPOSENSE温度控制器实时监控,高活性脂肪利于回填修饰身形改善身姿的内容。在新氧平台上的进口除皱单部位10U-15U项目的页面上有:注射流程Setp1根据肌肉分布确定注射点,Setp2消毒后进行定量定层注射,Setp3做拉伸提升效果。定点分层注射等内容。当事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的网店名称为yestar艺星杭州,在该网店的嗨体水光针的商品页面上有:艺星菲洛嘉治疗流程和菲洛嘉水光针的优势基底补水通过负压的方式将皮肤所需要的营养液注入皮下,是真正由内而外的变美新法;营养原液真正营养原液导入并非普通生活护肤类精华产品可比,涵盖玻尿酸AAPE、肉毒素等内容。在当事人更美APP的激光祛斑M22/调Q页面中有:净肤扫斑激光参数波长:532nm能量:1.2-1.6J/cm2光斑直径:2-4mm治疗次数:1-2次的内容。当事人新氧平台网店中的费缦胶原蛋白的页面中有:改善肤质、除皱复弹,填充凹陷消除皱纹的内容。在当事人更美APP的激光祛斑M22/调Q页面中有:对周边健康组织无损伤,治疗后不要恢复期的内容;无创治疗安全快捷激光祛斑属于非侵入式治疗,利用色素吸收光能的内容。在新氧平台中美学缩鼻翼的商品首页上有:2018年鼻美学匠人2020年最佳修复名医和【手术缩鼻翼】【鼻翼缩小】名医打造精致美鼻,高超缝合技术加持,疤痕轻微且隐蔽的内容。“2018年鼻美学匠人2020年最佳修复名医”由新氧平台主动评选发布。当事人在yestar艺星杭州天猫店中,嗨体水光针的商品页面上有艺星水光针案例图,术前术后照。在当事人的美团APP中有严选医美节的内容,在该页面的首页上点击“图片”图标,在效果展示中,有患者术前术后的43张对比照。在当事人饿了么平台页面首页上部的照片中,点击查看更多,在商家相册中有患者植发、眼、鼻的术前术后对比照。在当事人新氧平台有李俊霞、孙林潮等医生的介绍,在相关介绍页面中有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图。美团平台的医师团队中有24名医师的内容,在孙林潮医师的页面中有患者超皮秒术前术后对比图。在当事人新氧平台上的进口除皱单部位10U-15U项目的页面上有国产品牌,药品注册号国药准字S1097003,进口品牌,药品注册号S20120067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并无国药准字S1097003和药品注册号S20120067的两款药,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上述内容系工作人员手误输入。经核实,上述注册号的两款药不存在。在当事人更美APP的激光祛斑M22/调Q页面中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5-0043号。经核实,该广告页面中发布的内容与审查内容不一致。新氧平台上的广告系由当事人提供素材,由新氧平台发布,当事人在新氧平台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为1200元每年。美团、饿了么、更美及天猫平台上的广告系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发布,上述平台的广告费用均为20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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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60000元
60000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4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041号
6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14时38分,拱墅区潮鸣街道综合执法队队员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149号的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和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西侧设置了生活垃圾暂存间,设置了蓝色的可回收物垃圾容器、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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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2021-10-29
拱潮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23号
7
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运营合同,将其大众点评、新氧网站上“杭州艺星美容”店铺的广告运营维护委托他人进行管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新氧网站上“杭州艺星美容”店铺上都发布了使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广告,同时新氧网站上“杭州艺星美容”店铺上还发布了“实现乳沟更深1cm,两侧合计至少靠近2cm的距离”等表示功效的保证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费用为4500元,通过该广告,当事人获利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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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1〕020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4)杭下民初字第113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29000
一、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主页上向原告W某某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权开支4000元,共计人民币290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30元,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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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14)杭下民初字第11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44000
一、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http://XXX.XXX.com.cn网站主页上向原告Z某某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权开支4000元,共计人民币44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8元,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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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三中民终字第12313号
被告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艺星医疗美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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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2民诉前调417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2
--
(2024)浙0102民诉前调107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3
--
(2023)浙0102民诉前调2107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4
肖像权纠纷
(2023)苏0105民初1449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时光际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5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0192民初436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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