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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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川0402民初3243号 | 原告 | 原告: 攀枝花国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 | 10958 | 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攀枝花国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支付逾期退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300元,合计1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600元,合斗658元。由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承担(该款已由攀枝花国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连同此款一并支付给攀枝花国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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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川0402民初3243号 | 原告 | 原告: 攀枝花国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W某某,G某某,X某某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